一、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家庭;因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重庆市关于疾病应急救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的,不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实施临时救助时,要着眼解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救助标准。
二、救助程序
根据群众遭遇困难的缓急程度,临时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对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生活困难的支出型家庭或个人,按一般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互联网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本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通过互联网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①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②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区民政局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公示5天,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审批。对临时救助材料审查和意见审核后,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二)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以及需立即给予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的,按简易程序开展临时救助。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可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直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简易程序可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
三、区民政局咨询电话
023-67855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