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进入重庆并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
政策内容:对新进入重庆的批发、零售、住餐独立法人企业,且次年年度销售额或零售额分别超过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超额部分0.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商务委
咨询电话:12345、023—6266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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