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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重庆XX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Slots游戏(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
法定代表人:江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Slots游戏(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Slots游戏(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金港新区16号行政服务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田中,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何XX,女。
委托代理人:胡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XX家居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Slots游戏(中国)唯一官方网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21日收到,于2025年4月23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根据与程X签订的《工人劳务协议》,将XX壹号X栋X单元X号家庭住宅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中的水泥施工部分交由程X自行施工、负责,《工人劳务协议》第五条第(六)款明确约定:“双方确认甲乙双方并非劳动关系”。程X为了完成案涉项目的劳务工作,而自行安排刘X进行水泥施工,刘X又携配偶第三人到工地从事辅助性杂务。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前未获知程X的具体人员安排,程X与申请人之间仅为合作关系,申请人未曾授权程X、刘X代表申请人招录人员,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申请人也未对第三人进行劳动用工管理。因此,第三人与申请人之间并无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页第11行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第17行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法律法规对承揽合同的合同主体类型没有限制,定作人和承揽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389页第23行也明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并不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因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有资质要求,亦未禁止个人承接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部分工作交由自然人程X承接,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构成违反转包、分包,申请人亦无须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或用工主体责任。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合法的用工主体,第三人系适龄的劳动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的程序合法,认定工伤适用法律正确。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第三人在申请人案涉项目从事小工工作。2024年8月13日14时许,第三人在施工现场使用搅灰机搅拌沙灰的过程中,不慎被搅灰机绞伤右肘部。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也即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故对申请人所称第三人非其职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的主张不应采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应认定为工伤,由申请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在案涉项目施工现场从事小工工作。2024年8月13日14时许,第三人在施工现场使用搅灰机搅拌沙灰的过程中,被搅灰机绞伤右肘部。经重庆市XX医院诊断为:1.右尺侧副韧带断裂;2.右尺骨冠突骨折;3.右桡侧副韧带扭伤。
第三人于2024年10月8日申请认定工伤。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证告知书》,告知第三人提供其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或工伤主体责任关系的有效证明、发生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原件。经第三人补正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1日受理,并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直接送达第三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并直接送达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宋XX。2025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受到的伤害为工伤,申请人单位经办人宋XX于2025年4月11日现场签收。
另查明,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家居用品销售;专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灯具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平面设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第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补证告知书》及邮递面单、物流记录、《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信息、情况说明、《重庆岚庭家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人劳务协议》(程X)、《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工伤认定证据材料清单、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工人劳务协议》(第三人)、XX财险雇主责任险(行业版)截图、证人证言材料(刘X、程X)、重庆市XX医院病案资料、社会保障科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人的住所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受理工伤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20日内予以送达,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申请人是否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可知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本案中,根据申请人的营业执照范围可知申请人具有相关资质,申请人承接案涉项目,后与程X签订《工人劳务协议》,将该项目中的水泥施工部分交给程X施工,程X自行安排刘X进行水泥施工,刘X的配偶第三人在项目中从事辅助性杂务,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条件,申请人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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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