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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规定: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 mg/m3,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m3;2019年1月1日起新建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 80(无量纲),2019年1月1日前的餐饮单位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 120(无量纲)。